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2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00065693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第7條、第26條、第33條、第42條、第43條、第50條、第63條及第16條附件一、附件一之一、第17條附件二、附件二之一;增訂第26條之2條文,除第6條、第7條、第26條之2、第33條、第42條、第43條、第50條、第63條自111年1月1日起施行外,餘自公告日起施行

所有條文

第五十七條
發行人申請其股票登錄為櫃檯買賣者,應向本中心繳交股票櫃檯買賣登錄
處理費新臺幣二萬元,但發行人申請自戰略新板轉至一般板者及股票已登
錄在櫃檯買賣者申報其發行之新股登錄為櫃檯買賣者,不在此限。
發行人之興櫃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案經本中心總收文簽收後,其所繳交之登
錄處理費,概不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