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一般板第九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之一、第十八條至 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十一 條第一項及第三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 七條之四、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一條之規定,於本章戰略新板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