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2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00065693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第7條、第26條、第33條、第42條、第43條、第50條、第63條及第16條附件一、附件一之一、第17條附件二、附件二之一;增訂第26條之2條文,除第6條、第7條、第26條之2、第33條、第42條、第43條、第50條、第63條自111年1月1日起施行外,餘自公告日起施行

所有條文

第五十五條
發行人股票登錄戰略新板為櫃檯買賣者,得填具興櫃戰略新板轉至一般板
申請書(附件九或附件九之一)及備齊所載明之附件,至遲於登錄一般板
為櫃檯買賣日之前五個營業日向本中心申請,不適用第十六條之規定。
前項申請經本中心審查符合登錄一般板所定條件且無重大異常情事後核發
同意函,並公告終止戰略新板為櫃檯買賣暨開始登錄一般板為櫃檯買賣之
日期。
發行人經本中心為前項公告者,其與本中心之興櫃股票櫃檯買賣契約關係
繼續存在。
發行人為第一項申請者,得免提出股份由其輔導推薦證券商認購。
發行人自戰略新板轉至一般板者,其輔導推薦證券商依第五十六條準用第
十一條規定不得辭任之期間,併計發行人登錄戰略新板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