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2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00065693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第7條、第26條、第33條、第42條、第43條、第50條、第63條及第16條附件一、附件一之一、第17條附件二、附件二之一;增訂第26條之2條文,除第6條、第7條、第26條之2、第33條、第42條、第43條、第50條、第63條自111年1月1日起施行外,餘自公告日起施行

所有條文

第五十二條
發行人股票登錄戰略新板為櫃檯買賣者,其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之重大訊
息,係指發行人主動提供或本中心主動查證之下列事項:
一、公司或其負責人發生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
    者。
二、公司或其負責人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假扣押、假處
    分或強制執行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三、嚴重減產或全部停工者。
四、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
五、公司辦理重整、破產、解散或經法院依公司法等相關法令所為之禁止
    股票轉讓之裁定。
六、董事會決議合併、撤銷合併、分割、收購、股份交換、轉換或轉讓或
    解散,或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公司嗣後召開之股東會因
    故無法召開或否決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議案,且對公司財務
    或業務有重大影響。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依企業併購法第十八條第七項、第二十九條第六項、第三十六
          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進行無需經股東會決議之併購,且消滅
          公司或轉換股份之公司為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壹億元之未上
          櫃公司。被併購者係股票為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新臺幣十元者
          ,前開有關實收資本額部分改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計算
          之;
    (二)依企業併購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
          第一項規定進行併購者。
七、發生重大之內部控制舞弊、非常規交易或資產被掏空者。
八、發生災難、集體抗議、罷工、環境污染、資通安全事件、遭主管機關
    處分或其他重大情事致造成公司重大損害或影響,且扣除其依保險契
    約設算獲賠金額後之預估損失超過該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
    臺幣三億元以上者。股票為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新臺幣十元者,前開
    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部分改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
    十計算之。
九、大眾傳播媒體報導或巿場流傳之訊息有重大影響公司有價證券之行情
    者。
十、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申請終止其股票登錄戰略新板為櫃檯買賣。但屬
    申請轉至一般板而終止登錄戰略新板為櫃檯買賣者,不在此限。
十一、公司與債權銀行召開協商會議,其協商結果確定時。
十二、重要備忘錄、策略聯盟、其他業務合作計畫、互不競爭承諾或重要
      契約之簽訂、終止或解除,改變業務計畫之重要內容,完成新產品
      開發或試驗之產品已開發成功且正式進入量產階段,或新產品、新
      技術之開發進度有重大進展,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十三、其他經董事會決議之重大決策,或對發行人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
      重大影響之情事者。
發行人得以視訊方式辦理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但發行人有第一項第一、
二、六、七、十款情事或其他經本中心認為重大之事項,不得以視訊方式
為之。
有第一項所訂各款情事之一者,除發生該項第六款情事,應於召開記者會
之同時或會後二小時內,依前條規定將事件內容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
路資訊申報系統外,其餘各款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日或傳播媒體報導之當日
將事件內容輸入,且至遲應於記者會後二小時內輸入。
發行人未上市(櫃)或未登錄興櫃之重要子公司,遇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
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情事者,視同發行人重大訊
息,由發行人召開說明記者會。
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至第五項、第七項至第九項、第十一項、第十三項及第
十四項規定,於戰略新板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