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2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00065693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第7條、第26條、第33條、第42條、第43條、第50條、第63條及第16條附件一、附件一之一、第17條附件二、附件二之一;增訂第26條之2條文,除第6條、第7條、第26條之2、第33條、第42條、第43條、第50條、第63條自111年1月1日起施行外,餘自公告日起施行

所有條文

第五條
興櫃股票之申請(報)櫃檯買賣、停止買賣、終止買賣及發行人於興櫃股
票櫃檯買賣期間內應遵守之義務,除主管機關之法令另有規定或外國發行
人因註冊地國(包括若屬投資控股公司型態者,其被控股公司之註冊地國
)法令另有限制者外,悉依本準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