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2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00065693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第7條、第26條、第33條、第42條、第43條、第50條、第63條及第16條附件一、附件一之一、第17條附件二、附件二之一;增訂第26條之2條文,除第6條、第7條、第26條之2、第33條、第42條、第43條、第50條、第63條自111年1月1日起施行外,餘自公告日起施行

所有條文

第四十九條
發行人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採提撥一定比率對外公開銷售者,除初次
上櫃(市)所辦理之公開銷售外,應檢具興櫃股票增資新股櫃檯買賣意見
函申請書(附件四或附件四之一)及其相關書件向本中心申請核發意見函
,並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於其新股股票向股東交付之日起在櫃檯買賣
;未提撥一定比率對外公開銷售者,經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於其新股
股票向股東交付之日起在櫃檯買賣。本國發行人及外國發行人應分別於新
股櫃檯買賣二個營業日及五個營業日前,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
報系統辦理申報並上傳相關文件,並繳付櫃檯買賣費用。
本國發行人就其所募集發行之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轉換特別股、附認股權
公司債、轉換公司債於認購或轉換為與已在櫃檯買賣同種類之普通股股票
時,應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辦理申報並上傳相關文件。
本國發行人及外國發行人再發行屬無償配股性質之普通股新股者,應分別
於新股櫃檯買賣二個營業日前及五個營業日前,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
資訊申報系統辦理申報並上傳相關文件,並繳付櫃檯買賣費用,其新股股
票於向股東交付之日起在櫃檯買賣。
前三項申報資料經本中心確認後,視為興櫃股票櫃檯買賣契約之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