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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
發行人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採提撥一定比率對外公開銷售者,除初次
上櫃(市)所辦理之公開銷售外,應檢具興櫃股票增資新股櫃檯買賣意見
函申請書(附件四或附件四之一)及其相關書件向本中心申請核發意見函
,並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於其新股股票向股東交付之日起在櫃檯買賣
;未提撥一定比率對外公開銷售者,經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於其新股
股票向股東交付之日起在櫃檯買賣。本國發行人及外國發行人應分別於新
股櫃檯買賣二個營業日及五個營業日前,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
報系統辦理申報並上傳相關文件,並繳付櫃檯買賣費用。
本國發行人就其所募集發行之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轉換特別股、附認股權
公司債、轉換公司債於認購或轉換為與已在櫃檯買賣同種類之普通股股票
時,應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辦理申報並上傳相關文件。
本國發行人及外國發行人再發行屬無償配股性質之普通股新股者,應分別
於新股櫃檯買賣二個營業日前及五個營業日前,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
資訊申報系統辦理申報並上傳相關文件,並繳付櫃檯買賣費用,其新股股
票於向股東交付之日起在櫃檯買賣。
前三項申報資料經本中心確認後,視為興櫃股票櫃檯買賣契約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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