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2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00065693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第7條、第26條、第33條、第42條、第43條、第50條、第63條及第16條附件一、附件一之一、第17條附件二、附件二之一;增訂第26條之2條文,除第6條、第7條、第26條之2、第33條、第42條、第43條、第50條、第63條自111年1月1日起施行外,餘自公告日起施行

所有條文

第四十八條
本中心受理前條申請案件應填製「發行人申請登錄興櫃股票申請書件記錄
表」(附件二或附件二之一),經審查書件齊備且無其他不合於登錄戰略
新板為櫃檯買賣之情事時,依下列規定核發同意函,並公告開始櫃檯買賣
之日期,及將其概況資料揭示於本中心網站至少五個營業日:
一、發行人採併送申報辦理公開發行者,本中心於股票辦理公開發行之申
    報生效日併核發同意函。但依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
    則併送申報辦理公開發行者,本心得於股票辦理公開發行之申報生效
    日後核發同意函。
二、發行人非採併送申報辦理公開發行者,本中心於收文日起三個營業日
    內,核發同意函。
第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戰略新板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