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2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00065693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第7條、第26條、第33條、第42條、第43條、第50條、第63條及第16條附件一、附件一之一、第17條附件二、附件二之一;增訂第26條之2條文,除第6條、第7條、第26條之2、第33條、第42條、第43條、第50條、第63條自111年1月1日起施行外,餘自公告日起施行

所有條文

第四十六條
發行人股票登錄戰略新板為櫃檯買賣者,其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於發行人
登錄戰略新板期間,應按季製作戰略新板「檢查表」於每季結束後一個月
內透過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申報,並檢具相關資料以書面
函報本中心。但評估該季未有戰略新板「檢查表」所列重大事件者,僅須
於前揭申報系統申報檢查結果,得免申報及書面函報「檢查表」。
第十四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於戰略新板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