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2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00065693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第7條、第26條、第33條、第42條、第43條、第50條、第63條及第16條附件一、附件一之一、第17條附件二、附件二之一;增訂第26條之2條文,除第6條、第7條、第26條之2、第33條、第42條、第43條、第50條、第63條自111年1月1日起施行外,餘自公告日起施行

所有條文

第四十五條
證券商於發行人股票登錄戰略新板開始為櫃檯買賣屆滿一個月後,得透過
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向本中心申請成為該股票之推薦證券
商暨流動量提供者。
前項流動量提供者之相關規範,由本中心另訂之。
第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於戰略新板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