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2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00065693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第7條、第26條、第33條、第42條、第43條、第50條、第63條及第16條附件一、附件一之一、第17條附件二、附件二之一;增訂第26條之2條文,除第6條、第7條、第26條之2、第33條、第42條、第43條、第50條、第63條自111年1月1日起施行外,餘自公告日起施行

所有條文

第四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一般板:指興櫃股票市場下買方非限合格投資人之交易板塊。
二、戰略新板:指興櫃股票市場下買方限合格投資人之交易板塊。
三、合格投資人:指符合本中心興櫃股票買賣辦法第五十一條所定資格條
    件者。
四、輔導契約:指發行人與證券商所簽訂,委任證券商規劃其申請上櫃(
    市)相關事宜之契約。
五、輔導推薦證券商:指與發行人簽有輔導契約之推薦證券商。
六、專業股務代理機構:指取得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簡稱集保結算所)出具下列證明文件之股務代理機構:
    (一)其辦理股務之人員與設備,皆已符合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
          理準則之規定。
    (二)其最近三年度皆無經集保結算所查核後,以書面提出改進意見
          ,逾期仍未改善之情事。
七、投資控股公司:指以投資為專業,並以直接或間接經由子公司控制被
    控股公司之營運為目的之發行人。
八、被控股公司:指下列被投資公司:
    (一)投資控股公司直接持有逾百分之五十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出
          資逾百分之五十之各被投資公司。
    (二)投資控股公司經由子公司間接持有逾百分之五十已發行有表決
          權股份或出資逾百分之五十之各被投資公司。
    (三)投資控股公司直接及經由子公司間接持有逾百分之五十已發行
          有表決權股份或出資逾百分之五十之各被投資公司。
九、財務報告:指合併財務報告,若無子公司者,則為個別財務報告。
十、母公司及子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分別認定
    之。
十一、重要子公司:指符合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第二條之一第二
      項及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金融機構財務報表相關規定第五條規定之
      重要子公司。
十二、淨值: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資產負債表中歸屬於母公
      司業主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