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2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00065693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第7條、第26條、第33條、第42條、第43條、第50條、第63條及第16條附件一、附件一之一、第17條附件二、附件二之一;增訂第26條之2條文,除第6條、第7條、第26條之2、第33條、第42條、第43條、第50條、第63條自111年1月1日起施行外,餘自公告日起施行

所有條文

第二十三條
外國發行人於我國境內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採提撥一定比率對外公開
銷售者,除初次上櫃(市)所辦理之公開銷售外,應檢具興櫃股票增資新
股櫃檯買賣意見函申請書(附件四之一)及其相關書件向本中心申請核發
意見函,經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於其新股股票向股東交付之日起在櫃
檯買賣;未提撥一定比率對外公開銷售者,經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於
其新股股票向股東交付之日起在櫃檯買賣。外國發行人應於新股櫃檯買賣
五個營業日前,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辦理申報及上傳相
關文件,並繳付櫃檯買賣費用。
前項申報資料經本中心確認後,視為興櫃股票櫃檯買賣契約之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