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2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00065693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第7條、第26條、第33條、第42條、第43條、第50條、第63條及第16條附件一、附件一之一、第17條附件二、附件二之一;增訂第26條之2條文,除第6條、第7條、第26條之2、第33條、第42條、第43條、第50條、第63條自111年1月1日起施行外,餘自公告日起施行

所有條文

第十八條
發行人所送之申請書件未齊備者,本中心應敘明其缺漏情形,並限期請其
補正有關書件。
發行人於本中心所定期限內補正書件者,承辦人員應依本準則所定受理程
序重新辦理;發行人逾期未補正者,承辦人員應即擬具不同意其股票登錄
為櫃檯買賣之明確意見,經內部簽奉核可後退回其申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