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2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00065693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第7條、第26條、第33條、第42條、第43條、第50條、第63條及第16條附件一、附件一之一、第17條附件二、附件二之一;增訂第26條之2條文,除第6條、第7條、第26條之2、第33條、第42條、第43條、第50條、第63條自111年1月1日起施行外,餘自公告日起施行

所有條文

第十三條
推薦證券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中心得取消其推薦資格:
一、喪失證券承銷商、證券經紀商或證券自營商之任一資格者。
二、因承銷相關業務經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等相關規定,或經台灣證券
    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依其營業細則等相關規定,或經本中心依業務規
    則等相關規定為停業以上之處分或處置者。
三、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連續三個月未達一五0%者。
四、有本準則第十條各款所列情事之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