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2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00065693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第7條、第26條、第33條、第42條、第43條、第50條、第63條及第16條附件一、附件一之一、第17條附件二、附件二之一;增訂第26條之2條文,除第6條、第7條、第26條之2、第33條、第42條、第43條、第50條、第63條自111年1月1日起施行外,餘自公告日起施行

所有條文

第十條
推薦證券商與發行人具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拒絕接受其興櫃
股票櫃檯買賣推薦案:
一、雙方互為有價證券上櫃或上市評估報告之評估者。
二、有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所列情事者。
三、屬同一集團企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