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之股票經停止櫃檯買賣者,其所繳交之櫃檯買賣費用,不得請求返 還。 發行人之股票經終止櫃檯買賣者,除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終止櫃檯 買賣者外,由本中心依其當年度實際登錄興櫃掛牌月數比例加以核算後( 不足整月者,以整月計算),將剩餘部分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