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31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000551461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66條,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003346441號函)

所有條文

第六十一條
發行人之股票經停止櫃檯買賣者,其所繳交之櫃檯買賣費用,不得請求返
還。
發行人之股票經終止櫃檯買賣者,除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終止櫃檯
買賣者外,由本中心依其當年度實際登錄興櫃掛牌月數比例加以核算後(
不足整月者,以整月計算),將剩餘部分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