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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國發行人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其股票登錄一般板為櫃檯買賣:
一、為公開發行公司。
二、已與證券商簽訂輔導契約。
三、經二家以上輔導推薦證券商書面推薦,惟應指定其中一家證券商係主
辦輔導推薦證券商,餘係協辦輔導推薦證券商,並由主辦輔導推薦證
券商檢送最近一個月對該公司之「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簡式)
」(以下簡稱簡式「檢查表」,附表一)。
四、應委任專業股務代理機構辦理股務。
五、募集發行、私募之股票及債券,皆應為全面無實體發行。
六、應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及其相關規定設置獨立董事。
七、應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六及其相關規定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且
過半數成員應由獨立董事擔任。
證券業、期貨業、金融業及保險業申請其股票為興櫃股票者,應先取得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同意函,本中心始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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