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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
發行人股票登錄戰略新板為櫃檯買賣者,其重大訊息係指具有下列各款情
事之一者:
一、公司、其負責人發生存款不足之退票及退票後之清償註記、拒絕往來
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者。
二、公司或其負責人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假扣押、假處
分或強制執行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或公司董事長
或經理人違反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公司法、銀行法、保險法、
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商業會計法,或因犯貪污、瀆職
、詐欺、背信、侵占之罪經起訴者。
三、嚴重減產、全部或部分停工、公司廠房或主要設備出租、全部或主要
部分資產質押,對公司營業有影響者。
四、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
五、公司辦理重整、破產或經法院依公司法等相關法令所為之禁止股票轉
讓之裁定;或前開事項有重大變更者。
六、董事長、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獨立董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財
務主管、會計主管、內部稽核主管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者。
七、非屬簽證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調整之更換會計師者。
八、重要備忘錄、策略聯盟、其他業務合作計畫、互不競爭承諾或重要契
約之簽訂、變更、終止或解除,改變業務計畫之重要內容,完成新產
品開發或試驗之產品已開發成功且正式進入量產階段,或新產品、新
技術之開發進度有重大進展,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九、董事會決議合併、分割、收購、股份交換、轉換或轉讓或解散,或前
開事項有重大變更者;或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公司之董
事會或股東會未於同一日召開、決議或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
受讓公司嗣後召開之股東會因故無法召開或任一方否決合併、分割、
收購或股份受讓議案者;或董事會決議合併後於合併案進行中復為撤
銷合併決議者。
十、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規定應行公告申報之
事項,或於接獲公開收購人申報及公告之公開收購申報書、公開收購
說明書及相關書件等有關收購通知之訊息。
十一、股東常會或股東臨時會重要決議事項。
十二、公司發生內部控制舞弊、非常規交易或掏空資產等重大事件;或遭
依法執行搜索者。
十三、發生災難、集體抗議、罷工、環境污染或其他重大情事,致造成公
司重大損害,或經有關機關命令停工、停業、歇業、廢止或撤銷相
關許可者。
十四、公司之關係人或主要債務人或其連帶保證人遭退票、聲請破產、重
整或其他類似情事;公司背書保證之主要債務人無法償付到期之票
據、貸款或其他債務者。
十五、公司未依規定期限公告申報財務報告;編製之財務報告發生錯誤或
疏漏,有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應更正且重編者;公告申
報之財務報告經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核報告者;或公告
申報之財務報告經會計師出具非無保留結論之核閱報告者,但依法
律規定損失得分年攤銷;期中財務報告若因非重要子公司、採權益
法之投資及相關損益金額係採未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計
算,經其簽證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或保留結論之核閱報
告者,不在此限。
十六、公司年度例行申報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內容變更重新辦理申報公
告者,或取得會計師執行內部控制專案查核之「內部控制專案審查
報告」者。
十七、大眾傳播媒體報導或巿場流傳之訊息有足以影響公司有價證券行情
者。
十八、董事或監察人之一受停止行使職權之假處分裁定或緊急處置者;或
董事受停止行使職權之假處分裁定或緊急處置,致董事會無法行使
職權者。
十九、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規定經本中心公告停止或終止其股票櫃
檯買賣者;或前開事項有重大變更者;或準用第三十七條之二、第
三十七條之三規定經本中心公告暫停或恢復其股票櫃檯買賣者。
二十、公司召開、受邀參加法人說明會或具相同性質之說明會,其日期、
時間、地點及相關資訊,或以其他方式發布尚未輸入公開資訊觀測
站之財務業務資訊。發行人主動召開或受邀參加法人說明會或具相
同性質之說明會,相關應遵守事項,準用本準則第五十條第一項第
十六款之各目規定處理。
二十一、公司與其最近一會計年度個體(個別)財務報告總銷售值或進貨
金額達百分之十以上之主要買主或供應商停止業務往來者。
二十二、發行人因減資有下列情事者:
(一)董事會決議減資;
(二)辦理資本變更登記完成;
(三)通過預計換股作業計畫;
(四)嗣後有未依換股作業計畫執行之情形;
(五)公司公告財務報告時,若因辦理減資其舊股票尚未完成換
發新股作業,致實際流通在外之舊股票股數與公告申報最
近期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數不一致者。
(六)發行人因分割須辦理減資換股作業,且分割受讓公司非屬
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者,應於恢復交易日三個營業日前
,公告申報被分割公司和分割受讓公司分割基準日前一日
自行結算或經會計師核閱之股本、淨值及每股淨值,與最
近期經會計師簽證(核閱)之每股盈餘等資訊。
二十三、審計委員會、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就該委員會會議或獨立董事就
董事會之議決事項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
設置審計委員會之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五第二項規
定,其董事會之議決事項,未經審計委員會通過,而經全體董事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者;董事會通過之薪資報酬優於薪資報酬
委員會之建議者。
二十四、公司與債權銀行召開協商會議,其協商結果確定時。
二十五、財務報告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者。
二十六、其他經董事會決議之重大決策,或對發行人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
有重大影響之情事者。
發行人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除第十九款經本中心公告暫停或恢復其股
票櫃檯買賣者,應於接獲本中心通知後一小時內,將該訊息之說明輸入本
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外,應於事實發生日之次一營業日交易
時間開始二小時前將該訊息之內容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
統,但於其前發布新聞稿者,則應同時輸入。
發行人之未上市(櫃)或未登錄興櫃之重要子公司遇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
五款、第八款、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第二十一款及第二十四款情事者,
視同發行人重大訊息。
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於戰略新板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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