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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一般板:指興櫃股票市場下買方非限合格投資人之交易板塊。
二、戰略新板:指興櫃股票市場下買方限合格投資人之交易板塊。
三、合格投資人:指符合本中心興櫃股票買賣辦法第五十一條所定資格條
件者。
四、輔導契約:指發行人與證券商所簽訂,委任證券商規劃其申請上櫃(
市)相關事宜之契約。
五、輔導推薦證券商:指與發行人簽有輔導契約之推薦證券商。
六、專業股務代理機構:指取得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簡稱集保結算所)出具下列證明文件之股務代理機構:
(一)其辦理股務之人員與設備,皆已符合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
理準則之規定。
(二)其最近三年度皆無經集保結算所查核後,以書面提出改進意見
,逾期仍未改善之情事。
七、投資控股公司:指以投資為專業,並以直接或間接經由子公司控制被
控股公司之營運為目的之發行人。
八、被控股公司:指下列被投資公司:
(一)投資控股公司直接持有逾百分之五十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出
資逾百分之五十之各被投資公司。
(二)投資控股公司經由子公司間接持有逾百分之五十已發行有表決
權股份或出資逾百分之五十之各被投資公司。
(三)投資控股公司直接及經由子公司間接持有逾百分之五十已發行
有表決權股份或出資逾百分之五十之各被投資公司。
九、財務報告:指合併財務報告,若無子公司者,則為個別財務報告。
十、母公司及子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分別認定
之。
十一、重要子公司:指符合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第二條之一第二
項及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金融機構財務報表相關規定第五條規定之
重要子公司。
十二、淨值: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資產負債表中歸屬於母公
司業主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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