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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外國發行人於我國境內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採提撥一定比率對外公開
銷售者,除初次上櫃(市)所辦理之公開銷售外,應檢具興櫃股票增資新
股櫃檯買賣意見函申請書(附件四之一)及其相關書件向本中心申請核發
意見函,經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於其新股股票向股東交付之日起在櫃
檯買賣;未提撥一定比率對外公開銷售者,經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於
其新股股票向股東交付之日起在櫃檯買賣。外國發行人應於新股櫃檯買賣
五個營業日前,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辦理申報及上傳相
關文件,並繳付櫃檯買賣費用。
前項申報資料經本中心確認後,視為興櫃股票櫃檯買賣契約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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