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2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0005059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6條之1附件一之二,自公告日起施行

所有條文

第四十六條
發行人之股票經停止櫃檯買賣者,其所繳交之櫃檯買賣費用,不得請求返
還;自中華民國一零二年一月一日起,經本中心終止櫃檯買賣者,由本中
心依其當年度實際登錄興櫃掛牌月數比例加以核算後(不足整月者,以整
月計算),將剩餘部分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