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之股票經停止櫃檯買賣者,其所繳交之櫃檯買賣費用,不得請求返 還;自中華民國一零二年一月一日起,經本中心終止櫃檯買賣者,由本中 心依其當年度實際登錄興櫃掛牌月數比例加以核算後(不足整月者,以整 月計算),將剩餘部分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