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2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0005059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6條之1附件一之二,自公告日起施行

所有條文

第十七條
本中心受理興櫃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案後,應填製「發行人申請興櫃股票申
請書件記錄表」(附件二或附件二之一),經檢查申請書件合於登錄為櫃
檯買賣者,於收文日起之三個營業日內,核發同意函並公告開始櫃檯買賣
之日期,及將其概況資料揭示於本中心網站至少五個營業日。但外國發行
人同時依「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申報補辦股票
公開發行者,本中心得於股票補辦公開發行之申報生效日後,核發同意函
。
前項發行人之概況資料應由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確認正確性,並於發行人
申請股票登錄櫃檯買賣時函報本中心。資料內容包括股票代號、公司名稱
、董事長、總經理、資本額、權益總額、主要營業項目、主要產品、最近
五年簡明綜合損益表、最近五年簡明資產負債表等資料。
發行人之股票經本中心同意其登錄為櫃檯買賣者,應與本中心簽訂興櫃股
票櫃檯買賣契約(附件三或附件三之一)。本中心每半年彙整興櫃股票櫃
檯買賣契約後,陳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