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2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0005059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6條之1附件一之二,自公告日起施行

所有條文

第十四條
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於其所推薦之興櫃股票櫃檯買賣期間,應按月依本準
則第六條第四項或第七條第三項之規定製作「檢查表」(簡式「檢查表)
如附表一、詳式「檢查表)如附表一之一)並妥善保存,本中心得不定期
抽查之。
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應於每月月底前,透過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
報系統申報發行人之簡式「檢查表」,並檢具相關資料以書面函報本中心
。但評估當月未有簡式「檢查表」所列重大事件者,僅須於前揭申報系統
申報檢查結果,得免申報及書面函報「檢查表」。
發行人申請上櫃前三個月起,不適用前項規定,應於每月月底前透過本中
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申報發行人之詳式「檢查表」,並檢具相
關資料以書面函報本中心。自發行人申請上櫃日起,評估當月未有詳式「
檢查表」所列重大事件者,僅須於前揭申報系統申報檢查結果,得免申報
及書面函報「檢查表」。
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遇有「檢查表」所列重大事件發生時,應立即透過本
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辦理申報,另於申報日起五日內完成查
核,並將查核結果透過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辦理申報及正
式發函檢具相關資料向本中心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