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7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90061943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4條、第35條、第47條、第47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903478551號函同意核備)

所有條文

第四十六條
發行人之股票經停止櫃檯買賣者,其所繳交之櫃檯買賣費用,不得請求返
還;自中華民國一零二年一月一日起,經本中心終止櫃檯買賣者,由本中
心依其當年度實際登錄興櫃掛牌月數比例加以核算後(不足整月者,以整
月計算),將剩餘部分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