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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發行人應向本中心繳交興櫃股票櫃檯買賣費用,其費率依下列標準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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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檯買賣股票總股數 │每年費用速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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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仟萬股以下 │每十萬股收取二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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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三仟萬股至五仟萬股部分│每十萬股收取一百五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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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五仟萬股至一億股部分 │每十萬股收取一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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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一億股至二億股部分 │每十萬股收取五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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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二億股至三億股部分 │每十萬股收取二十五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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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三億股部分 │每十萬股收取十二‧五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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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費用最低以新臺幣五萬元、最高以新臺幣二十二萬五千元計收。發行
人應於每年一月底之前向本中心繳交該年度之股票櫃檯買賣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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