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7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90061943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4條、第35條、第47條、第47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903478551號函同意核備)

所有條文

第四十二條
發行人申請其股票登錄為櫃檯買賣者,應向本中心繳交股票櫃檯買賣登錄
處理費新台幣二萬元,但股票已登錄在櫃檯買賣者申報其發行之新股登錄
為櫃檯買賣者,不在此限。
發行人之興櫃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案經本中心總收文簽收後,其所繳交之登
錄處理費,概不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