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7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90061943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4條、第35條、第47條、第47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903478551號函同意核備)

所有條文

第四十一條
本中心依本準則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條之規定辦理興櫃股票停止櫃檯買賣
、恢復櫃檯買賣及終止櫃檯買賣後,應即陳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同時副知
該股票之輔導推薦證券商,輔導推薦證券商應透過適當管道予以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