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7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90061943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4條、第35條、第47條、第47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903478551號函同意核備)

所有條文

第三十二條
本中心依照規定或基於正當理由,得通知發行人、其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
或簽證會計師限期提供或說明有關發行人之資料或評估意見。
發行人、其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或簽證會計師依前項規定所提供或說明之
資料或評估意見如有虛偽不實,均由其自行負責。
發行人因無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而其股票停止櫃檯買賣者,其協辦輔導
推薦證券商準用前二項有關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