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7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90061943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4條、第35條、第47條、第47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903478551號函同意核備)

所有條文

第二十六條之一
發行人於登錄興櫃期間,應分別依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七款,或第七
條第一項第十款及第十一款規定,持續設置獨立董事及薪資報酬委員會,
且該委員會過半數成員應由獨立董事擔任。
發行人薪資報酬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解任,致未有過半數成員為獨立董
事者,董事會應委任其他非成員之獨立董事擔任之。但無其他非成員之獨
立董事者,發行人於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第六項規定完成獨立董事
補選前,得先委任非獨立董事者擔任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至新任獨立董事
經董事會委任為該委員會成員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