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7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90061943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4條、第35條、第47條、第47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903478551號函同意核備)

所有條文

第二十四條
外國發行人再發行屬無償配股性質之普通股新股者,應於新股櫃檯買賣五
個營業日前,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辦理申報並上傳相關
文件,並繳付櫃檯買賣費用,其新股股票於向股東交付之日起在櫃檯買賣
。
前項申報資料經本中心確認後,併作為原興櫃股票櫃檯買賣契約之一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