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證券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中心得取消其推薦資格: 一、喪失證券承銷商、證券經紀商或證券自營商之任一資格者。 二、因承銷相關業務經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等相關規定,或經台灣證券 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依其營業細則等相關規定,或經本中心依業務規 則等相關規定為停業以上之處分或處置者。 三、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連續三個月未達一五0%者。 四、有本準則第十條各款所列情事之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