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08006717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4條附表一、附表一之一,自公告日起施行

所有條文

第三十七條之一
發行人預計於營業日下午五時前公開或召開董事會決議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者,應於公開或召開前一營業日,填具「興櫃股票暫停櫃檯買賣申請書」
(附件七)載明相關事由及內容,向本中心申請其股票暫停櫃檯買賣,但
因情事急迫致無法於時限內申請者,得於公開或召開之營業日上午七時前
申請:
一、嚴重減產或全部停工者。
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所訂各款情事。但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無重
    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三、向法院聲請破產或重整者。
四、合併、分割、收購、股份交換、轉換或受讓,或復為撤銷者。但依企
    業併購法第十八條第七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六項、第
    三十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進行無須經股東會決議之併購或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無重大影響者
    ,不在此限。
五、完成新產品開發,試驗之產品已開發成功且正式進入量產階段,新產
    品、新技術之開發進度有重大進展者。但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無重
    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六、其他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者。
發行人之股票經暫停櫃檯買賣者,暫停事由如有重大變化時應即時向本中
心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