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發行人再發行屬無償配股性質之普通股新股者,應於新股櫃檯買賣五 個營業日前,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辦理申報並上傳相關 文件,並繳付櫃檯買賣費用,其新股股票於向股東交付之日起在櫃檯買賣 。 前項申報資料經本中心確認後,併作為原興櫃股票櫃檯買賣契約之一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