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9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80201369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3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803255381號核備函)

所有條文

第三十九條
因前條各款情事之一經停止股票櫃檯買賣者,得於其原因消滅且無其他各
款原因時,檢具相關證明書件,申請恢復交易。本中心經查無誤後,應即
公告其自公告日起之次一營業日起恢復其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