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9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80201369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3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803255381號核備函)

所有條文

第二十一條
發行人應於接到本中心依本準則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通知之二個營業日內
,向本中心辦理下列事項:
一、繳付櫃檯買賣費用。
二、檢送其他經本中心指定之必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