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9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080059164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3條至第35條、第47條;增訂第37條之1至第37條之4條文、第六章章名,原第六章至第九章調整至第七章至第十章及第37條之1附件七、第37條之3附件八,除第37條之1至第37條之4及附件七及附件八,暨第34條及第47條自109年3月23日起施行外,其餘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80130342號函)

所有條文

第四十六條
發行人之股票經停止櫃檯買賣者,其所繳交之櫃檯買賣費用,不得請求返
還;自中華民國一零二年一月一日起,經本中心終止櫃檯買賣者,由本中
心依其當年度實際登錄興櫃掛牌月數比例加以核算後(不足整月者,以整
月計算),將剩餘部分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