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9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080059164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3條至第35條、第47條;增訂第37條之1至第37條之4條文、第六章章名,原第六章至第九章調整至第七章至第十章及第37條之1附件七、第37條之3附件八,除第37條之1至第37條之4及附件七及附件八,暨第34條及第47條自109年3月23日起施行外,其餘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80130342號函)

所有條文

第四十四條
興櫃股票初次櫃檯買賣及其後增資新股櫃檯買賣當年度之費用,依前條規
定之費率標準按其櫃檯買賣之月份,依月數比例計收(不足整月者以整月
計算)。
前項費用發行人應於與本中心簽訂興櫃股票櫃檯買賣契約及其後申報增資
新股櫃檯買賣時繳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