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9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080059164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3條至第35條、第47條;增訂第37條之1至第37條之4條文、第六章章名,原第六章至第九章調整至第七章至第十章及第37條之1附件七、第37條之3附件八,除第37條之1至第37條之4及附件七及附件八,暨第34條及第47條自109年3月23日起施行外,其餘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80130342號函)

所有條文

第四十三條
發行人應向本中心繳交興櫃股票櫃檯買賣費用,其費率依下列標準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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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檯買賣股票總股數        │每年費用速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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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仟萬股以下              │每十萬股收取二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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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三仟萬股至五仟萬股部分│每十萬股收取一百五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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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五仟萬股至一億股部分  │每十萬股收取一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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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一億股至二億股部分    │每十萬股收取五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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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二億股至三億股部分    │每十萬股收取二十五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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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三億股部分            │每十萬股收取十二‧五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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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費用最低以新臺幣五萬元、最高以新臺幣二十二萬五千元計收。發行
人應於每年一月底之前向本中心繳交該年度之股票櫃檯買賣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