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9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080059164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3條至第35條、第47條;增訂第37條之1至第37條之4條文、第六章章名,原第六章至第九章調整至第七章至第十章及第37條之1附件七、第37條之3附件八,除第37條之1至第37條之4及附件七及附件八,暨第34條及第47條自109年3月23日起施行外,其餘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80130342號函)

所有條文

第三十二條
本中心依照規定或基於正當理由,得通知發行人、其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
或簽證會計師限期提供或說明有關發行人之資料或評估意見。
發行人、其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或簽證會計師依前項規定所提供或說明之
資料或評估意見如有虛偽不實,均由其自行負責。
發行人因無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而其股票停止櫃檯買賣者,其協辦輔導
推薦證券商準用前二項有關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