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9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080059164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3條至第35條、第47條;增訂第37條之1至第37條之4條文、第六章章名,原第六章至第九章調整至第七章至第十章及第37條之1附件七、第37條之3附件八,除第37條之1至第37條之4及附件七及附件八,暨第34條及第47條自109年3月23日起施行外,其餘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80130342號函)

所有條文

第十四條
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於其所推薦之興櫃股票櫃檯買賣期間,應按月依本準
則第六條第四項或第七條第三項之規定製作「檢查表」(簡式「檢查表)
如附表一、詳式「檢查表)如附表一之一)並妥善保存,本中心得不定期
抽查之。
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應於每月月底前將發行人之簡式「檢查表」,透過本
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辦理申報。但發行人申請上櫃前三個月
起,應按月將發行人之詳式「檢查表」,透過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
申報系統辦理申報,並檢具相關資料以書面函報本中心。前開書面函報規
定,自發行人申請上櫃日起,評估當月未有詳式「檢查表」所列重大事件
者,得不適用。
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遇有「檢查表」所列重大事件發生時,應立即透過本
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辦理申報,另於申報日起五日內完成查
核,並將查核結果透過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辦理申報及正
式發函檢具相關資料向本中心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