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9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080059164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3條至第35條、第47條;增訂第37條之1至第37條之4條文、第六章章名,原第六章至第九章調整至第七章至第十章及第37條之1附件七、第37條之3附件八,除第37條之1至第37條之4及附件七及附件八,暨第34條及第47條自109年3月23日起施行外,其餘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80130342號函)

所有條文

第十三條
推薦證券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中心得取消其推薦資格:
一、喪失證券承銷商、證券經紀商或證券自營商之任一資格者。
二、因承銷相關業務經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等相關規定,或經台灣證券
    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依其營業細則等相關規定,或經本中心依業務規
    則等相關規定為停業以上之處分或處置者。
三、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連續三個月未達一五0%者。
四、有本準則第十條各款所列情事之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