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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發行人申請其股票登錄為櫃檯買賣者,應提出股份由其輔導推薦證券商認
購;並應另提出一千股,供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認
購,認購條件應與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一致。
前項應提出之股份,除因公股股權轉讓所需且經本中心專案核准者外,為
公司擬櫃檯買賣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三以上且不得低於五十萬股,但擬櫃檯
買賣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三逾一百五十萬股者,則應提出一百五十萬股以上
由輔導推薦證券商認購。
第一項之輔導推薦證券商各應認購十萬股以上。
第一項之發行人係證券商者,其輔導推薦證券商各應認購之股數,不得超
過公司擬櫃檯買賣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或五十萬股(以孰低者為準)。
第一項之輔導推薦證券商所認購之股份(含其後因盈餘、盈餘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及現金增資等所取得之股份),輔導推薦證券商不得與第一項
之發行人、其關係人、其內部人及前揭人員所安排之特定人,有買回或約
定於一定期間不得轉讓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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