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13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證櫃審字第10401004452號函修正發布第9條條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40000025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第三十九條
因前條各款情事之一經停止股票櫃檯買賣者,得於其原因消滅且無其他各
款原因時,檢具相關證明書件,申請恢復交易。本中心經查無誤後,應即
公告其自公告日起之次一營業日起恢復其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