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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之一
外國發行人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其股份前,應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
管理辦法及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四十六條
之五規定,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登記取得身分編號,並完成開
立櫃檯買賣證券專戶。
外國發行人買回其股份並辦理股份註銷作業後,應於註銷作業完成之即日
起算十日內,檢具外國興櫃公司註銷買回股票申報書(附件五之四)及董
事會決議註銷之議事錄、註冊地國主管機關之股份註銷證明等文件,向本
中心申報。但依註冊地國法令無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股份註銷者,得檢附律
師、會計師意見書或其他足以證明其已買回待註銷之股份總數之證明文件
代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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