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13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證櫃審字第10401004452號函修正發布第9條條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40000025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第二十四條
外國發行人再發行屬無償配股性質之普通股新股者,應於新股櫃檯買賣十
個營業日前,檢具興櫃股票增資新股櫃檯買賣申報書(二)(附件四之四
)及其相關書件送達本中心,並繳付櫃檯買賣費用,其新股股票於向股東
交付之日起在櫃檯買賣。
前項外國發行人之增資新股櫃檯買賣申報書併作為原興櫃股票櫃檯買賣契
約之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