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13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證櫃審字第10401004452號函修正發布第9條條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40000025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第二十二條
本國發行人再發行普通股之新股,採提撥一定比率對外公開銷售者,除初
次上櫃(市)所辦理之公開銷售外,應檢具興櫃股票增資新股櫃檯買賣意
見函申請書(附件四之五)及其相關書件向本中心申請核發意見函,並經
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於其新股股票向股東交付之日起在櫃檯買賣;未提
撥一定比率對外公開銷售者,經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於其新股股票向
股東交付之日起在櫃檯買賣。本國發行人應於新股櫃檯買賣二個營業日前
,檢具興櫃股票增資新股櫃檯買賣申報書(附件四)及有關書件送達本中
心,並繳付櫃檯買賣費用。
本國發行人就其所募集發行之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轉換特別股、附認股權
公司債、轉換公司債於認購或轉換為與已在櫃檯買賣同種類之普通股股票
時,應檢具有價證券轉換申報書(附件四之一)向本中心申報。
前二項本國發行人之增資新股櫃檯買賣申報書或有價證券轉換申報書併作
為原興櫃股票櫃檯買賣契約之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