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所送之申請書件未齊備者,本中心應敘明其缺漏情形,並請其限期 補正有關書件。 發行人於本中心所定期限內補正書件者,承辦人應依本準則第十七條規定 之程序重新辦理;發行人逾期未補正者,承辦人員應即擬具不同意其股票 登錄為櫃檯買賣之明確意見,經內部簽奉核可後退回其申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