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13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證櫃審字第10401004452號函修正發布第9條條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40000025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第十七條
本中心受理興櫃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案後,應填製「發行人申請興櫃股票申
請書件記錄表」(附件二或附件二之一),經檢查申請書件合於登錄為櫃
檯買賣者,於收文日起之三個營業日內,核發同意函並對市場公告其開始
櫃檯買賣之日期,及將其概況資料揭示於本中心網站至少五個營業日; 但
同時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或「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
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申報補辦股票公開發行者,本中心得於補辦股
票公開發行申報生效日核發同意函。
前項公司之概況資料應包括股票代號、公司名稱、董事長、總經理、資本
額、權益總額、主要營業項目、主要產品、最近五年簡明綜合損益表、最
近五年簡明資產負債表等資料。
發行人之股票經本中心同意其登錄為櫃檯買賣者,應與本中心簽訂興櫃股
票櫃檯買賣契約(附件三或附件三之一)。本中心按月彙整興櫃股票櫃檯
買賣契約後,陳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