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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於其所推薦之興櫃股票櫃檯買賣期間,應按月依本準
則第六條第四項或第七條第三項之規定製作「檢查表」(簡式「檢查表)
如附表一、詳式「檢查表)如附表一之一)並妥善保存,本中心得不定期
抽查之。
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應於每月月底前將發行人之簡式「檢查表」,透過本
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辦理申報。但發行人申請上櫃前三個月
起,應按月將發行人之詳式「檢查表」,透過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
申報系統辦理申報,並檢具相關資料以書面函報本中心。
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遇有「檢查表」所列重大事件發生時,應立即透過本
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辦理申報,另於申報日起五日內完成查
核,並將查核結果透過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辦理申報及正
式發函檢具相關資料向本中心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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