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證券商與發行人具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拒絕接受其興櫃 股票櫃檯買賣推薦案: 一、雙方互為有價證券上櫃或上市評估報告之評估者。 二、有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所列情事者。 三、屬同一集團企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