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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國發行人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其股票登錄為櫃檯買賣:
一、為公開發行公司。
二、已與證券商簽訂輔導契約。
三、經二家以上輔導推薦證券商書面推薦,惟應指定其中一家證券商係
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餘係協辦輔導推薦證券商,並由主辦輔導推
薦證券商檢送最近一個月對該公司之「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
(以下簡稱「檢查表」)(附表一)。
四、在本中心所在地設有專業股務代理機構或股務單位辦理股務。
五、募集發行之股票及債券,皆應為全面無實體發行。
六、應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六及其相關規定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
前項第四款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或股務單位,應經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結算所)出具下列證明文件:
一、其辦理股務之人員與設備,皆已符合「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
準則」之規定。
二、其最近三年度皆無經集保結算所查核後,以書面提出改進意見,逾
期仍未改善之情事。
證券業、期貨業、金融業及保險業申請其股票為興櫃股票者,應先取得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同意函,本中心始予受理。
第一項第三款之「檢查表」,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應逐月依其所列檢查
項目,取具相關資料以執行查核程序,並詳實填具查核結果,連同相關
工作底稿彙集成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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